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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规〔2019〕64号 | 中国民航局正式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0 | 浏览次数:86


11月19日,中国民航局正式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民航规〔2019〕64号),该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跳跃规定的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内运行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的相关单位、个人,微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研究、试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11月19日 


根据规定,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具体由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 实飞行动态数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Unamanned Aircraft System Traff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简称UT-MISS,是民航局为掌握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为民用无人机飞行 提供空域、计划、安全评估等方面服务,实现与相关监管部门协同 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是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的窗口。
附:本规定中的无人机定义:
微型无人机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 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 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 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 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空机重量不超过15 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 过25 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 人机。 
中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 千克不超过150 千克,且 空机重量超过15 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 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 自主航空器。 
植保无人机: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30 米、最大 平飞速度不超过50 千米/ 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 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农林牧植保作业的 遥控航空器。
上述的“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总和, 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使用地理围栏等技术,控制无人机高度与水平 范围的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是指能够按照本规定“4.4率与时间要求” 报 送满足“4.2数据格式” 要求的数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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