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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征求意见稿)》,6月5日截止
发布时间:2025-04-07 | 浏览次数:0


4月3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拟于发布后12个月正式实施。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现面向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日期截至6月5日。

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以下简称“规则”)正式生效,标志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规范化管理迈入新阶段。根据条例第八条“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以及规则第92.203条其他要求(a)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实名登记激活的能力。

2024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七部门联合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加大新兴消费标准供给。开展无人机飞行试验、物流无人机、无人机适航等标准制定,发展低空经济。2024年6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32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26号),要求“到2025年共完成重点国家标准制修订294 项,有力支撑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其中包括制定民用无人机产品标识要求、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自主能力飞行试验 等十项无人机领域国家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制定工作,2024年6月25 日下达计划,计划号为20241860-Q-417,民航局组织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作为第一起草单位承担研制任务。

为实现《条例》要求,本标准主要涉及三个关键环节:实名登记环节、激活环节以及取消激活和注销登记环节


1.实名登记环节

实名登记是民用无人机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确保民用无人机合 法使用和飞行安全的基础。所有民用无人机的所有者必须在实名登 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民用无人机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的名称、身份证号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联系方式、无人机的品牌、型号、唯一产品识别码/序列号等。


2.激活环节

激活是民用无人机从登记到实际使用的重要过渡。民用无人机 完成实名登记后,需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对民用无人机进行激活,并 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民用无人机的激活凭证。激活过程由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完成,确保民用无人机在合法登记的基础上具 备飞行能力,流程包括验证民用无人机的序列号、产品名称、产品 类型、检查实名登记信息的真实性等。激活完成后,标志着民用无 人机正式进入合法使用状态。


3.取消激活与注销登记环节

取消激活是民用无人机管理的补充环节,主要用于处理民用无 人机所有权变更、退出使用等特殊情况。当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所有者应在民用无人机上进行取消激活操作,取消激活后,生产者应将民用无人机置为不能飞行的状态,同时在实名登记系统完成所有者的注销操作。


此外,标准围绕《条例》要求,重点规范了第五章的两项核心管理 流程并明确第六章的三大责任主体,其中核心管理流程的设定紧密依据三大责任主体的职能与要求,以确保民用无人机管理的高效性、 安全性和规范性。


网页链接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504/t20250407_227122.html

来源 中国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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