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
第二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是由各与通用航空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组成的联合机构,由上述成员自愿组织成立,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备案,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是行业性的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会员包括与通用航空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接受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最高原则;
积极倡导“有序方可持续,规范促进发展”的精神;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为会员及会员与军队、民航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发展目标:团结与通用航空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行通用航空产业的体制、组织管理、工作运行和技术的创新,营造安全良好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国通用航空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设在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菁蓉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航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
研究通用航空产业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安全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开拓、技术标准、行业立法等方面,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订立地方性乃至全国性的通用航空行业标准。
(三) 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促进国内外通用航空企业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各种会展活动。
(四) 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提高通用航空企业竞争力。
(五)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单位及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提供知识、经验、学术交流的平台。
(六) 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并约束会员单位业务行为,建立起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七) 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国内外通用航空产业界的联系。
(八) 为各级政府和通用航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九) 完成推进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法人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协会履行有关手续;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规章;
(二) 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和罢免由会长、副会长等单位组成的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候补委员;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和秘书处成员等管理执行人员;
(五) 决定终止事项或其他重大事宜;
(六)否决并撤销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设常务理事会,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权力。常务理事会主要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部分会员单位或顾问组成,人数必须为奇数。常务理事会产生的决议可以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书面签署的形式完成。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设立和裁撤办事机构;
(五) 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批准秘书处组织实施;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是由会员代表通过推荐和自荐,经民主协商,会员大会决议产生。会长为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四川省民政厅注册批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应是在业界有声望的企业家、专家、学者;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会长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会长因客观原因无法主持工作时,由秘书长代行职权,直至原会长回到工作岗位或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如有成员无法履行职责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候补理事依次递补,直至会员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成员等若干人组成,每届3年,是会员大会的管理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建立和完善办事机构的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负责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有必要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时,由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会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与通用航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统一管理,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15 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四川通航飞行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九条 本规则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