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省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安排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省预算内投资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支撑体系规划》)、《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防火规划》)和《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标本兼治总体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主要支持项目:地方专业队伍营房(含综合应急救援快速反应队伍营房)建设、专业扑火队训练场地(含综合应急救援快速反应队伍训练场地)建设、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新建瞭望塔和升级改造瞭望塔、高倍望远镜及红外探测仪器等瞭望设备建设、防火检查站点(含智能检查卡口)建设、森林消防水池建设、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卫星林火预警监测系统建设、防火阻隔系统建设、航空消防取水点、直升机野外起降点建设等。
(二)主要支持范围:包括省本级和35个森林草原高火灾险县(市、区)、80个森林草原中火险县(市、区)。
第五条 申请本专项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六条 按照《防火规划》和《总体方案》已明确的项目投资标准:地方专业队伍营房(含综合应急救援快速反应队伍营房)建设3500元/平方米、专业扑火队训练场地(含综合应急救援快速反应队伍训练场地)建设1000元/平方米、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3500元/平方米、新建防火检查站点(含智能检查卡口)10万元/个、新建瞭望塔70万元/座、高倍望远镜及红外探测仪器等瞭望设备20万元/套、升级改造瞭望塔20万元/座、新建森林消防水池36万元/座、新建林火视频监控系统40万元/套、卫星林火预警监测系统10万元/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1800元/亩、航空消防取水点建设40万元/处、直升机野外起降点235万/处。
本专项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省本级项目和森林草原高火险县(市、区)项目投资的80%、森林草原中火险县(市、区)项目投资的6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本专项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九条 省本级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督促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地方项目,由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打捆组织及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本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经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纳入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储备库,商省行业主管部门后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按照年度总体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省本级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地方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抄送省行业主管部门。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需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省本级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配套资金到位承诺函,地方项目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综合信用承诺书,包括承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申请的投资项目应当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程序。
第十四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能够开工建设;
(三)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
(四)项目审批符合有关规定;
(五)未申请或使用其他中省专项资金;
(六)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省本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地方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在文件中注明:“经认真审核,项目除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地方配套投资已落实,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投资咨询评估有关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一)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真实、齐备、有效;
(四)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统筹本专项资金整体安排情况,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规模、年度投资需求、上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审计情况等因素,商省行业主管部门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分别将省本级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省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项目投资计划打捆下达给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和审计厅。
第十八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收到省发展改革委打捆下达的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打捆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转下达到具体项目(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转下达文件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在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报备。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收到下达的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确需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总投资等的项目,应当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及时向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省、市(州)行业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省、市(州)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验收,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通过称“项目一张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时并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并商财政厅将项目资金统筹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和市(州)发展改革委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督管理力度,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对下年度投资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本专项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州)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依据职责,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察看、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调减其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的或重复安排投资的;
(三)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四)完成年度建设目标或建设情况较差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项目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市(州)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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