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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对《直升机国际运行》《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征求意见,6月7日截止! |
发布时间:2024-05-27 | 浏览次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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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通知,对《直升机国际运行》《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2份咨询通告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7日。根据通知,为加强直升机国际运行和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监管和指导,确保运营人和运行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通行规则实施国际运行,促进不同区域运行规则有效衔接,降低合规性风险,提高直升机国际运行和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安全水平,飞标司参考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相关规定,依据CCAR-91部、CCAR-135部和CCAR-136部等规章,制定了《直升机国际运行》《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等咨询通告。两份咨询通告充分参考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2部分和第3部分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运行实际,分别对直升机国际运行和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涉及的各运行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直升机国际运行》拟适用于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直升机实施国际商业航空运输和国际通用航空运行,而不适用于使用直升机实施航空作业。《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拟适用于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实施国际通用航空运行,而不适用于使用飞机实施航空作业。这里,“通用航空运行”是指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仅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以下是两份征求意见稿:直升机国际运行(征求意见稿)
飞机国际通用航空运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下载
附件2下载
来源:中国民航局、通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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