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称意见),提出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
意见指出,塑造新型商业模式,拓展企业参与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对机场周边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综合开发。研究支持从事航空货运的民营企业扩大货运飞机引进规模。
《意见》特别强调,在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面,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要公平配置航权时刻等资源,不得因企业性质不同对航线、时刻、航油、航材、飞行员、机场等要素实施差异化供给。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要建立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对示范项目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推进会议,调度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系统梳理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形成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推介。发挥交通运输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鼓励协会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听取本领域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汇总后报送有关部门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