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 号) 要求,民航局制定了取消“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后的监管措施,现予公布。
一、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制度
通过修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130号,CCAR-285) ,一是明确备案条件,落实备案人依法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等要求;二是明确备案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开展飞行活动,履行报送飞行活动信息等法定义务条款;三是规范相应法律责任内容。
二、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修订后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开发“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功能模块,预留与其他行业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跨部门共享数据。按规定在民航局官网公布备案主体清单。
三、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以“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为基础,对守法诚信备案主体,适当减少或者免于检查;对违法失信主体,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计入民航信用记录,实施综合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规范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秩序。
四、加强协同,实现闭环管理
依法严格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和国籍登记、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管理、航空电台执照管理、飞行计划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飞行过程监控管理;健全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联合实施低空飞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飞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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