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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公布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功能的民用无人机型号清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23 |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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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民航规〔2018〕64号)的要求,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根据厂家承诺及后台数据核验情况,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附件列明的25家无人机制造商生产的162个型号产品,具备按规定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报送境内飞行动态数据的功能。使用名单所列型号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不得故意妨碍飞行动态数据报送。无人机制造商应当在产品报送能力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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